管子 作者:管仲
第 112 章
管子對曰:涇水十二空,汶淵洙浩滿三之於〔三〕,乃請以令使九月種麥,日至日穫〔四〕,則時雨〔五〕未下而利農事矣。
桓公曰:諾。
令以九月種麥,日至而穫。量其艾,一收之積中方都二〔六〕。故此所謂善因天時,辯於地利〔七〕而辟方都之道也。
管子入復〔學云:今縣官之多張苑囿、公田、池澤,公家有障假之名,而利歸權家。可見漢武昭時,曾有國營農田之事。今此文言西自今陝西省境內之涇水,東至今山東省境內之汶水洙水等地方,均應於九月種麥,如果所指者不是國營農田,而為民田,決無以命令統一行動之可能。本書各篇所言地名,大都以天下一統為範圍,並不限於春秋時之齊國一地。張佩綸不明此理,乃謂涇當為淄,必使其與管仲之齊地相強合,真未免
許子之不憚煩矣!郭沫若以涇水十二空當為涇水上下控,謂涇水乃小水,小水因地形之高下加以控制,不使流失,汶淵洙沿之水量因而豐滿,可增加三倍者,改字太多,亦不可從。
〔六〕丁士涵云:艾與刈同。收當為畝。中方都二之數雖不止一畝之積,要其所量可於一畝約知其數也。于省吾云:按丁氏改收為畝,殊無可據。田有一歲二穫,此言一收,但就其一穫量之,已可抵方都二也。元材案:一收謂一歲之收穫也。《漢書.食貨志》云:一歲之收常過縵田?一斛以上。又《輕重甲篇》云:一農之事終歲耕百畝,百畝之收不過二十鍾。皆其證。本篇下文所謂終歲之租金四萬二千金,即此一歲之收之貨幣數字也。兩氏說皆非。
〔七〕元材案:善因天時,承九月種麥,日至而穫言。
辯於地利,承涇水十二空云云言。
〔類聚.居處部》四引此無易牙二字,明是後人所加。下文五子曰善,五子本作四子。因增入易牙,故又改四為五耳。張文虎云:易字衍。
牙字當在鮑叔下,誤倒在朋字下,後人遂妄增易字耳。元材案:此皆是著者就記憶中所及之齊桓公諸臣姓名,隨意列舉充數,非謂當日真有此事實也。王、張二氏說太迂。差肩,解已見《
輕重甲篇》。
〔一四〕元材案:枹,《說文》:擊鼓杖也。即鼓搥。
〔一五〕孫星衍云:誰能陷陳破眾云云,《史記.李牧傳.集解》引作能破敵禽將者賞百金。
〔一六〕元材案:此又秉劍者之言也。
〔一七〕元材案:從下文故未列地而封,未出金而賞觀之,則當時並非真以百金賞之,祗是以命令預許之而已,故曰此素賞之計也。下仿此。
〔一八〕陶鴻慶云:卒字衍。文本云幾何人之長也。與上文問曰幾何人之眾也句例同。金廷桂說同。元材案:卒字不衍。當作幾何人之卒長。上文所問為誰能得卒長者。可見卒長乃一官名。《周禮.大司馬》卒長執鐃,《尉繚子.兵教》什長教成,合之卒長,臨沂漢墓出土《孫子兵法》第一九四簡亦有卒長之罪也一語(見《文物》一九七四年第十二期《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孫子兵法.釋文》)。是其證。
〔一九〕俞樾云:執將即主將也。《淮南.說山訓》執獄牢者無病,高注:執,主也。戴望說同。張佩綸云:得執將首,當作執將得首。執,囚也。或生執其將,或得其將之首。于省吾云:執即執訊獲醜之執。許維遹云:執將首,猶言獲甲首。《呂氏春秋.愛士篇》皆先登而獲甲首,《韓詩外傳》十獲甲首而獻之,《說苑.復思篇》亦有獲甲首語。元材案:當以俞說為是。此與上文誰能得卒長者,皆以得字為動詞。故下文言能得者云云,亦承此得字言之。若如于、許說,則得字為重出,如張說則下文為不接矣。
〔二0〕安井衡云:千當為十。何如璋云:千人當作十人。若千人,則四萬二千金不敷賞矣。張佩綸、陶鴻慶、于鬯說同。元材案:此說是也。壘與纍同,解已見《輕重甲篇》。
〔二一〕安井衡云:外,出列迫敵也。張佩綸云:外字涉下
外為名而衍。郭沫若云:外即能字草書之誤。蓋原本作能,別本誤為外,校書者不察而並存之。元材案:安井說是。
〔二二〕元材案:廓然,又見《輕重丁篇》,空虛之貌。《漢書.東方朔傳》:今世之處士魁然無徒,廓然獨居。
〔二三〕元材案:惕然,驚懼貌。猶言為之一驚。
〔二四〕安井衡云:識,志也。吾何以記志此受賞者以責其成功哉?戴望云:識,職之借字。顏昌嶢云:戴說非也。此言上文所素賞之人各自誇其能者,吾何以識之以責其後效耶?元材案:
第 112 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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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12 章
管子對曰:涇水十二空,汶淵洙浩滿三之於〔三〕,乃請以令使九月種麥,日至日穫〔四〕,則時雨〔五〕未下而利農事矣。
桓公曰:諾。
令以九月種麥,日至而穫。量其艾,一收之積中方都二〔六〕。故此所謂善因天時,辯於地利〔七〕而辟方都之道也。
管子入復〔學云:今縣官之多張苑囿、公田、池澤,公家有障假之名,而利歸權家。可見漢武昭時,曾有國營農田之事。今此文言西自今陝西省境內之涇水,東至今山東省境內之汶水洙水等地方,均應於九月種麥,如果所指者不是國營農田,而為民田,決無以命令統一行動之可能。本書各篇所言地名,大都以天下一統為範圍,並不限於春秋時之齊國一地。張佩綸不明此理,乃謂涇當為淄,必使其與管仲之齊地相強合,真未免
許子之不憚煩矣!郭沫若以涇水十二空當為涇水上下控,謂涇水乃小水,小水因地形之高下加以控制,不使流失,汶淵洙沿之水量因而豐滿,可增加三倍者,改字太多,亦不可從。
〔六〕丁士涵云:艾與刈同。收當為畝。中方都二之數雖不止一畝之積,要其所量可於一畝約知其數也。于省吾云:按丁氏改收為畝,殊無可據。田有一歲二穫,此言一收,但就其一穫量之,已可抵方都二也。元材案:一收謂一歲之收穫也。《漢書.食貨志》云:一歲之收常過縵田?一斛以上。又《輕重甲篇》云:一農之事終歲耕百畝,百畝之收不過二十鍾。皆其證。本篇下文所謂終歲之租金四萬二千金,即此一歲之收之貨幣數字也。兩氏說皆非。
〔七〕元材案:善因天時,承九月種麥,日至而穫言。
辯於地利,承涇水十二空云云言。
〔類聚.居處部》四引此無易牙二字,明是後人所加。下文五子曰善,五子本作四子。因增入易牙,故又改四為五耳。張文虎云:易字衍。
牙字當在鮑叔下,誤倒在朋字下,後人遂妄增易字耳。元材案:此皆是著者就記憶中所及之齊桓公諸臣姓名,隨意列舉充數,非謂當日真有此事實也。王、張二氏說太迂。差肩,解已見《
輕重甲篇》。
〔一四〕元材案:枹,《說文》:擊鼓杖也。即鼓搥。
〔一五〕孫星衍云:誰能陷陳破眾云云,《史記.李牧傳.集解》引作能破敵禽將者賞百金。
〔一六〕元材案:此又秉劍者之言也。
〔一七〕元材案:從下文故未列地而封,未出金而賞觀之,則當時並非真以百金賞之,祗是以命令預許之而已,故曰此素賞之計也。下仿此。
〔一八〕陶鴻慶云:卒字衍。文本云幾何人之長也。與上文問曰幾何人之眾也句例同。金廷桂說同。元材案:卒字不衍。當作幾何人之卒長。上文所問為誰能得卒長者。可見卒長乃一官名。《周禮.大司馬》卒長執鐃,《尉繚子.兵教》什長教成,合之卒長,臨沂漢墓出土《孫子兵法》第一九四簡亦有卒長之罪也一語(見《文物》一九七四年第十二期《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孫子兵法.釋文》)。是其證。
〔一九〕俞樾云:執將即主將也。《淮南.說山訓》執獄牢者無病,高注:執,主也。戴望說同。張佩綸云:得執將首,當作執將得首。執,囚也。或生執其將,或得其將之首。于省吾云:執即執訊獲醜之執。許維遹云:執將首,猶言獲甲首。《呂氏春秋.愛士篇》皆先登而獲甲首,《韓詩外傳》十獲甲首而獻之,《說苑.復思篇》亦有獲甲首語。元材案:當以俞說為是。此與上文誰能得卒長者,皆以得字為動詞。故下文言能得者云云,亦承此得字言之。若如于、許說,則得字為重出,如張說則下文為不接矣。
〔二0〕安井衡云:千當為十。何如璋云:千人當作十人。若千人,則四萬二千金不敷賞矣。張佩綸、陶鴻慶、于鬯說同。元材案:此說是也。壘與纍同,解已見《輕重甲篇》。
〔二一〕安井衡云:外,出列迫敵也。張佩綸云:外字涉下
外為名而衍。郭沫若云:外即能字草書之誤。蓋原本作能,別本誤為外,校書者不察而並存之。元材案:安井說是。
〔二二〕元材案:廓然,又見《輕重丁篇》,空虛之貌。《漢書.東方朔傳》:今世之處士魁然無徒,廓然獨居。
〔二三〕元材案:惕然,驚懼貌。猶言為之一驚。
〔二四〕安井衡云:識,志也。吾何以記志此受賞者以責其成功哉?戴望云:識,職之借字。顏昌嶢云:戴說非也。此言上文所素賞之人各自誇其能者,吾何以識之以責其後效耶?元材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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